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中国银行开封分行职员王某伙同其兄王小某,虚报注册资本申请公司登记,并大肆挪用公款为自己的公司谋利。近日,此二人被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2003年3月,王氏兄弟决定成立一家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公司必须首先取得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会计事务所才会出具验资报告。王小某就把临时账户开立地点确立在市商业银行某支行,该支行恰在其所在税务机关管辖之内。由于平时很熟悉,银行在其没有存入资金的情况下,为他设立了虚假的缴款户头,并办理了资信证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成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2名以上的股东。王小某又找到了高、吴、赵三人,经过反复劝说,高某答应做法定代表人,另外两人为股东。2003年4月9日,由王小某、王某实际控制的鼎坤贸易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公司成立后,自2003年10月30日至2004年2月16日,王某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欺骗手段,先后6次挪用押汇84万美元和保证金账户存款163万元人民币,转入鼎坤公司账户;2004年1月18日,王某、王小某冒用开封空分集团质押在中行开封分行国际结算部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兑付人民币160万元,转入鼎坤公司账户。这一笔笔巨款被兄弟二人用于经营和期货炒卖。此外,2002年11月至2004年5月,王某利用其经办押汇、保证金、汇票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先后挪用公款23万余元给开封一皮制品公司使用。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王小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5年和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