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1月20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案件,被告人张某、孔某、高某分别任开封市蔡屯村的村委会主任、会计和出纳,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的青苗补偿款非法侵吞,构成了贪污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因为开封市城管局进行管网改造工程时淹了蔡屯村的菜地,所以补偿受损农民三万元。领到补偿款后,本来负有管理职责的三名被告人见财起意,将三万元私分,据为已有。后恐败露,于2008年7月将该款全部退回到本村帐上。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机关赔偿受损失村民的青苗补偿款非法侵吞、占为己有,属于共同犯罪,构成了贪污罪。鉴于三名被告人主动退赃、认罪服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