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聋哑人暴力抢他人 构成犯罪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08-11-21 08:48:51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1月20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对被告人张越(聋哑人)抢劫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7年10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越(男,21岁)伙同张超(聋哑人、在逃)、胖子(在逃)三人预谋抢包。后由张超、胖子望风,张越尾随被害人惠某进入开封市汉兴路某家属院4单元楼道内,采取向被害人面部撒沙土的方法,将其皮包包带拽断并将包抢走,皮包内有现金324元及票本、计算器等物品。因被告人张越系聋哑人,为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封市金明区法院指定开封市聋哑学校教师作为翻译。

    法院认为:张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越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越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谢芳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