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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十多万 一审被判十二年

  发布时间:2008-11-20 14:04:22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10月31日,开封县法院对岳朝星盗窃一案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岳朝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岳朝星伙同王盼盼、周军卫(二人已判刑),由周军卫驾驶豫B65270号黑色现代轿车,从兰考县城来到开封县城关镇,由岳朝星、王盼盼撬门进入世纪广场东临居民孔某家,窃得酱油一瓶,价值2元;同日12时许,被告人岳朝星伙同王盼盼、周军卫又在开封县城关镇乾程花园42号姚某家,由岳朝星、王盼盼下车撬盗,同案犯周军卫在车上望风接应,三人共盗窃瓷器七件、玉摆件5个、联想天逸F40笔记本电脑一台、方正台式电脑一台、天时达T015型手机一部、摩托罗拉CDMA手机一部、汾酒一件、以上物品总价值为161554元。同时还盗窃三毛超市购物卡1500元;移动手机充值卡1500元。

    另查明:2005年3月22日,被告人岳朝星因犯抢劫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8年5月14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又查明:被告人岳朝星因犯抢劫罪被羁押8个月零29天;因犯故意伤害罪与撤销缓刑并罚已执行的刑期8个月零28天,共计17个月零27天(合计1年5个月零27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朝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岳朝星系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本案之罪没有判决,应对本罪判决后,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被告人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开封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与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刑初字第101号以被告人岳朝星犯故意伤害罪并撤销抢劫罪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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