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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反悔欲索回 法官明察辨真伪

  发布时间:2008-11-20 11:27:38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原告张立与被告谢清自愿签订了卖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一套私房卖给原告,原告交付房款后,被告却又以其妻不知情为由拒不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上法庭。

    2008年10月,开封市鼓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6年9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后,原告向被告交购房定金1万元,当天被告将其私房一套交付给原告居住。同年1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该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即被告将该房以9.6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即将剩余8.6万元购房款一次性付给了被告,同时被告将该房地产权证书交给原告。协议规定,原告过户时被告应积极配合,并且提供相应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办,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拒办,故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以其妻子不知道为由,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双方针对被告是否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争论不休。法官根据双方争议焦点问及被告房屋买卖的经过、签订合同的详细状况、被告妻子是否知情等问题时,被告回答自相矛盾。经法庭深入调查得知,双方签订协议时是在被告家西头一间房内签订的,原告与妻子、被告与妻子四人均在现场。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在被告家中签订的,被告之妻亦在家中,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的行为是基于被告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该协议为有效协议。被告以其妻子不知道为由辩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不能成立。故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因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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