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李某某以低价从上海购得一即将报废的出租汽车,按非营运车辆办理入户手续后,转手卖给他人,近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买卖行为无效,将所得车款退还买车人。
作为朋友的卢某和李某某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书”,卢某以200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得入户不到8年的红色桑塔纳轿车一辆。卢某甚是高兴,暗喜自己捡到一个大便宜。可是到2008年3月份,卢某到车辆管理部门为汽车办理年度审验时,被公安机关告知:所买汽车原系出租汽车,过户转为了非营运汽车,已经运行8年时间,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应该办理报废手续而不能审验。卢某顿时呆住了。当他看到所买汽车从上海转入的档案材料时,感到非常的气愤,恼恨李某某的欺诈行为,也懊恼自己粗心大意和不遵守国家法规,后悔当初没有办理再过户手续。生气归生气,平静下来后他找到李,要求退车。此时李某某手持“购车协议书”对卢说:我们定的有协议,我不可能退你钱。无奈之下,卢某将李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购车协议书”,是李某某故意隐瞒了该车系“营运转非”的真实情况,诱使卢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应认定李某某具有欺诈性质,欺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所签“购车协议书”属无效民事行为。卢某依“购车协议书”取得的桑塔纳轿车应当返还给李某某;李某某依据“购车协议书”取得的20000元车款,应当返还给卢某。遂作出退车退款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