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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现场勘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8-11-14 14:1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第七项规定勘验笔录是证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也规定了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基于此,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相邻通行纠纷案件等凡是涉及土地的案件都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经双方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既然现场勘验非常重要,这就要求正确勘验,如果勘验不当,不但不能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还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当,使案件久拖不决,带来一系列的社会矛盾,造成当事人上访。笔者试举一例,以使广大法官认识到正确勘验的利弊,从中得到启示。

    原告孙如义诉被告孙学望相邻通行纠纷案,孙如义家在北,是老宅基地,孙学望家在南,是后批的宅基地,他们之间有村委规划的8米路。孙学望建房施工时,宅基地几乎与孙如义的院子相连,影响了道路通行,2000年12月15日,孙如义以此为由诉讼来院,法院裁定责令孙学望停止施工,在诉讼过程中,承办人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孙如义大门朝南,该门与孙学望建房后墙基距离为1.37米,由此法院认定孙学望给相邻方通行造成妨碍,判决孙学望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留足8米宽的通道。判决后,被告孙学望提出上诉,二审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合议庭经过审理,又作出了相同的判决,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孙学望又申请再审,再审期间,再审承办人又到现场进行了勘验,经勘验,原审原告孙如义现有宅基地的南北长度均超出了土地证上规划的长度,其应占合法宅基地的南边与原审被告已建房基之间的垂直距离均超过原告主张的8米宽的东西通路。再审认为原审忽略原告非法多占宅基地的事实,而仅以孙如义门楼所在位置距孙学望已建房基为1米多为由,认定被告孙学望侵占原告的相邻通行权,原审判决不当,再审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年8月18日,孙学望又将孙如义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延误建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孙学望白灰、砖、沙子等损失15386元。随后孙学望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到现在还没有执结,孙学望及其爱人张素花到处上访反映,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并提出了一系列不合理的要求。

    从该案再审予以改判可以看出,原审在勘验中有不当之处,只看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距离为1.37米,没有8米宽的现状,而忽视了审查原告的诉请赖以存在的基础,原告认为被告建房侵占了村委规划的8米路,我们应审查原告的建筑是否有非法占地的情况,本案中原告已超证占地8米多,所以再审认为原告诉被告侵权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从该案意识到当前勘验中存在的问题有:

    1、孤立地看待现场勘验,只勘验现状,没有与案情有机结合起来。

    2、对与案件无关的内容进行了丈量,让案件当事人抓住不放。

    3、勘验存在误差,数具不精确,容易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矛盾。

    4、现场草图、勘验笔录制作不规范。

    提出的建议:

    1、进行现场勘验之前,先熟悉案情,做到心中有数,知道该测量什么,怎么测量。

    2、与案情无关的内容最好不要涉及,不是现场有什么,我们勘验什么,而是有选择性地勘验。

    3、严格围绕案情,依据有关土地证等证据材料勘验。

    4、对现场笔录及现场草图应制作规范,力求精确,让人看得清楚明白,否则,就失去了现场勘验的意义。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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