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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发现被告主体不当 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08-11-14 10:26:35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网    11月13日,兰考法院审结一起因院长发现确有错误而启动的再审案件。由于原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2006年6月7日,兰考县葡萄架乡的孔德启带着三女儿孔珊珊在自家地里浇水,孔珊珊在独自玩耍时不慎掉入机井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孔德启认为,该机井属于兰考县葡萄架乡韩湘坡村,由于井口太窄,给抢救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最终导致女儿死亡,村委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该村委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兰考县葡萄架乡韩湘坡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孔德启因孔珊珊死亡赔偿金9783.09元,丧葬费107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2854.24元。该案件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兰考县葡萄架乡韩湘波村委会提出原告在诉状中起诉的是前韩湘波村委会,并没有起诉韩湘波村委会,法院不应判决韩湘波村委会承担责任。

    2008年3月2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此案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该院于4月18日作出(2008)兰民监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查明,兰考县葡萄架乡并没有原告诉状中所称的“前韩湘坡村委会”这一机构组织,前韩湘坡村是一个自然村,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基于此,法院向原审原告孔德启释明法律,告知他可以变更被告,法院继续审理,或者申请撤诉,重新起诉。但孔德启既不变更也不撤诉,法院遂依法裁定:撤销本院(2007)兰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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