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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影响恶劣 偷羊贼被依法重判

  发布时间:2008-11-14 09:48:57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苏某某多次盗窃农民山羊,被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5年10月至2006年11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他人趁夜深人静之际,先后四次在三义寨乡丁疙瘩村、夹河滩村(分别二次)农民家中,盗窃山羊八只,销赃后分肥。丁疙瘩村、夹河滩村人人自危,安全感下降,影响恶劣。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山羊价值121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虽然被盗山羊价值刚过犯罪起点,但其多次盗窃村民财物,造成恶劣影响,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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