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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队伍素质教育 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发布时间:2008-11-13 10:09:25


    近年来,我院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毋庸讳言,目前我院干警队伍的现状还不理想,整体素质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队伍建设任重而道远。

    大家知道,法学是博大精深的科学,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社会对法官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业外表现等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一直把法官当作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因此,法官除了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一些特殊的职业要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官队伍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近几年来,我院上诉案件发回、改判率一直居高不下,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低劣,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法院的声誉。

    今年,我们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认真开展素质教育和廉洁执法教育,建立一套规范的队伍建设约束机制,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法院良好的外部形象。

    一、 关于队伍素质问题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法律定纷止争、裁断是非,这些任务决定了审判工作不仅与党性、民意相连,而且与人心、良知共通,有不可替代的神圣、崇高意义,而这些任务要靠以法官为主体的队伍去实现,所以,法官的素质要求应该要高。审判人员虽然是生活在正常社会的一员,但又必须具有超然品质和小中见大的人格气度。为此,作为审判人员应具有以下素质,我们应为之而努力。

    1.应具有足够的独立品格。独立审判是法律赋予法院的特有职能和工作原则,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具备的独立品格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每位审判员对手里的每一起案件都应做到心中有数,具备很好的综合能力;既顾及现在,又料想将来,融汇贯通;要保证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沿着自己的独立思考进行,镇定自若,胸有成竹,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使所办案件达到“与时俱进、与人相近、与心相连、与理相通、与法相合、与社会相融”的境界;二是审判责任的独立,即审判员要想做到品格上的独立,首先得把责任担当起来,而不能左顾右盼,束手无策,不敢斩钉截铁地直面案件、直面责任。这是能否独立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在表现;三是胸襟坦荡、正义凛然、毫不畏惧。应当做到贫贱不移、威武不屈、富贵不淫、公正执法,达到人格上的独立。

    2.应具有足够的精神能量。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精神状态要饱满。精神状态对一个审判员而言是很重要的,以饱满的精神状态端坐于审判席,不仅有助于提高自身驾驭庭审的能力,还会感染当事人,使整个庭审过程规范、庄重、严肃。精神状态是人的内心能力的一种反映,审判员只有始终保持着良好的精神状态,精神十足,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能量,出色地完成审判任务;其次,精神状态要稳定。这主要是指审判员要有刚毅、恒定的理性,喜怒不形与色,面对着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审判员说的每一句话都会被琢磨甚至猜忌,而要做到不偏不倚,打消当事人心中的疑虑,审判员必须心理稳定、精神状态稳定。

    3.应具有足够的审理技能。审理技能主要是指审判员娴熟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它体现着审判员的业务水平,是审判员综合素质高低的直接反映,是衡量一个审判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它要求审判员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实体法和程序法;具备分析案件的能力和方法,凭着良好的法律意识,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创造性地解决各种复杂、疑难案件;具备娴熟地驾驭庭审的能力,做到游刃有余;具备丰富的处理实体和程序问题的经验,能正确运用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据立法目的和精神,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充分体察当事人的心愿,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地兼顾合法、合情、合理,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办案效果。

    二、关于法官的品行、道德和廉洁自律问题

    法官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要具备崇高的品德。法官应当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直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质,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既是法官职业的要求,也是社会的呼唤,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

    首先法官要有较高的法治意识。法治意识,就是遵纪守法,就是依法办事。这是现代社会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是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对法官而言,更是职业之基、立身之本。

    熟悉法律,就要严格遵守。带头用法、守法,既是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需要,也是公正司法的需要。对法官而言,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是最基本的要求、最基本的职责、最基本的素养,因为法官就是为法律而存在的。与其他职业相比,法官职业与法律的关系最为直接,距离最近,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官必定会守法,必定会依法办事。法官每天面对各类案件,对法律条文应当十分熟悉,但熟悉法律并不等于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一些徇私贪赃的法官,对法律不是不熟,对程序不是不知,但却明知故犯,枉法裁判。究其原因,就是宗旨意识淡薄,廉耻意识丧失,法治意识缺乏。因此,依法办事应当是法官永无止境的追求,法官必须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一切都按法律办,一切都按程序操作,以身作则,以正祛邪,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真正起到生力军的作用。

    其次,要坚持防微杜渐,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安乐的生活条件容易腐蚀人。这是古往今来无数经验教训总结出来、提炼出来的警世良言。现在我们的一些同志,安于现状,在成绩面前有的沾沾自喜,得意忘形,不思进取;有的宗旨意识不强,只想收获,不愿付出,急功近利,心浮气躁,患得患失;有的则追求安逸,贪图享受,热衷于吃吃喝喝,沉湎于灯红酒绿,不知不觉地走向了毁灭。

    有人做过一项实验,把一只青蛙放进沸水中,它会立即跳出,但如果放进温水中,它会呆着不动,因为很舒服,这时慢慢加温,青蛙仍会若无其事。可悲的是,当温度继续上升时,它会变得越来越虚弱,最后无法动弹,直到被煮熟。其实如果人一旦缺乏忧患意识,安于现状,对于自己身上的毛病和缺点视而不见,对于自己工作的不足不以为然,不思进取,总有一天也会变成那只被煮熟的青蛙。因此,我们的每一位同志,一定要有一种崇高的历史使命感,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感,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放松;一定要有一种干不好工作,完不成任务就有负于党有负于人民司法事业的忧患意识,不断自我加压,不断把压力转化为新的动力和干劲。

    第三,要做到廉洁自律。当今社会充满着各种诱惑,面对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拒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一定要廉洁为官,公正为事,秉公执法,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

    “慎权”,就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用权为民。权力的本质就是责任,就是义务。必须做到权力为公而使,职务为民而用。如果把权力看作是谋取私利的工具,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把办案的价值取向选择在“捞实惠”和大发横财上,必然会给党的事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会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

    “慎欲”,就是要淡泊名利,不慕虚荣。现在我们面临着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不仅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在时刻侵蚀着我们,而且封建主义思想及其他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也还大量存在,加上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为消极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可以说,现在社会纷繁复杂,诱惑颇多。这对我们法官而言,是极为严峻的考验。我们一定要胸怀法度,不为享受所累,更不为名利所惑。

    “慎微”,就是从小事入手,洁身自好。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观小节可以见大体”。作为一名法官,必须防微杜渐,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慎独”,就是要耐得住寂寞,当一个人出入“无人之境”时,能够时刻注意检点自己,不做有违道德和法律之事。这是修身的重要方面,是提高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对法官而言,这一点特别重要。甘耐孤独和寂寞是法官的一个基本职业素养,因为寂寞使人廉洁,使人庄重,使人权威,使人公正。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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