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11月5日,原告于亚超诉被告仪封乡第一初级中学及霍林、赵飞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已经兰考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霍林、赵飞等四人的监护人赔偿原告2400元,学校赔偿900元。
2007年12月20日中午1时许,兰考县仪封乡第一初级中学的学生于亚超路过仪封法庭后面时,见本校学生霍林和靳冠星等人在打架,于亚超就将他们拉开。约中午2时许,当于亚超行至学校一四班后门时,霍林、赵飞、许三木、代会超、岳大垒等人对于亚超拳打脚踢,致于亚超脑出血、颅骨骨折等,经鉴定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霍林、赵飞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原告的损失,由于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被告殴打原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