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次日起计算。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公示信息:
执行案号:(2024)豫02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杨成伟、蔡保云、孙爱霞、河南中嘉豪箱包有限公司
发放金额:2331元
发放事由:为被执行人孙爱霞保留生活费用
领款账户名称:付少杰
是否经过合议:是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丁法官 0371-2380631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