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次日起计算。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公示信息:发放执行案款
执行案号:(2020)豫02执103号
发放金额:131685元
发放事由:公司破产重整、破产财产
收款银行账户户名: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是否经过合议:是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张法官 0371-23806378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