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6)豫02刑更1号
罪犯雷正和,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中专文化,河南中建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商丘中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豫东公司原总经理,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豫01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正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涉案赃款7003000元上缴国库。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9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2023年10月27日经本院(2023)豫02刑更7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雷正和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由于该犯系重要案犯、职务类罪犯,提出对其减刑四个月(已从严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森、翟一涵,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康尧磊、唐浩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雷正和到庭参与诉讼。人大代表王三营受邀旁听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五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2022年已评审;2023年已评审;2024年已评审。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涉案赃款7003000元上缴国库。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及相关票据证明,该院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该犯缴纳的罚没收入款300000元和7003000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缴纳追缴。间隔期内消费总额7092.1元,月均236.4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资金明细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雷正和减刑的异议。
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适当从严。
本院认为,罪犯雷正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为职务类重要犯罪,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该犯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正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桥
审 判 员 肖献忠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