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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01-28 10:07:38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豫02刑更2号

罪犯刘慧生,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犯罪前系商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6)豫1224 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慧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违法所得共折合人民币7891500.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2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2021年6月8日经本院(2021)豫02刑更2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

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刘慧生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由于该犯系重要案犯、职务类罪犯(副厅级),提出对其减刑五个月(已从严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森、翟一涵,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康尧磊、唐浩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慧生到庭参与诉讼。人大代表王三营受邀旁听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十次。考核期内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21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2年已评审;2023年已评审;2024年已评审。生效刑事判决证明该犯于一审判决宣告前已退缴全部赃款。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1224执恢124号结案通知书及相关缴费票据等,证明该犯已履行完毕罚金刑人民币100万元判项。在考核间隔期内狱内消费共计7460元,月均消费149.2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罪犯资金明细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刘慧生减刑的异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呈报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该犯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及其狱内管教干警、同监区犯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慧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肖献忠

       管小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吴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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