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6)豫02刑更3号
罪犯马国强,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中专文化,犯罪前系中储粮周口直属库党委副书记(副处级)。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国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终字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7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2017年11月6日经本院(2017)豫02刑更4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2019)豫02刑更10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4月26日经本院(2022)豫02刑更4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
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马国强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由于该犯犯罪性质系职务犯,提出对其减刑七个月(已从严二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森、翟一涵,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康尧磊、唐浩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国强到庭参与诉讼。人大代表王三营受邀旁听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国强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奖励表扬七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2021年下半年良好;2022年已评审;2023年已评审;2024年已评审。自上次减刑以来狱内消费13524.7元,月均消费329.87元。生效刑事判决及法院罚没收入款相关票据等证明,该犯已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资金明细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马国强减刑的异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呈报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马国强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桥
审 判 员 肖献忠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