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05 13:32:4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5)豫02刑更314号
罪犯杜广建,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郑州市技师学院院长(正处级),住郑州市二七区淮北街1号院1号楼60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4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广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杜广建、刘秦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杜广建、刘秦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142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杜广建犯受贿罪的量刑及执行的刑期,认定杜广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7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历次减刑情况:2017年5月8日经本院(2017)豫02刑更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8月6日经本院(2019)豫02刑更6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12月2日经本院(2021)豫02刑更7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杜广建在执行期间的表现,提出对其减刑七个月(已从严二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康尧磊、宋瑞清,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永建、翟一涵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杜广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广建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7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2021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2022年已评审;2023年已评审;2024年已评审。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已履行完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5日回函,杜广建一案财产刑已执行完毕)。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狱内消费共计12306.40元,月均消费323.85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对罪犯杜广建减刑的异议。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杜广建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广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桥
审判员 胡云鹏
审判员 管小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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