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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05 13:22:05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5)豫02刑更316号

  罪犯尚爱民,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望田路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家属院,大专文化,原任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尚爱民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涉案违法所得的赃款411.3035万元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9年5月2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日送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历次减刑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11)豫法刑执字第13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汴刑执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6)豫02刑更字第19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豫02刑更6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豫02刑更6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尚爱民在执行期间的表现,提出对其减刑七个月(已从严二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因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等原因不宜公开)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康尧磊、宋瑞清,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永建、翟一涵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尚爱民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爱民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行政奖励表扬六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2022年已评审,2023年已评审,2024年已评审,2022年等级评定结果为两次积极,2023年等级评定结果为两次积极,2024年等级评定结果为两次合格。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该犯退出全部赃款,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间隔期内总消费:4,201.75,月均消费:155.62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尚爱民减刑的异议。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尚爱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爱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桥

审判员   胡云鹏

审判员   管小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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