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2刑更77号
罪犯刘焕成,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研究生学历,犯罪前任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焕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刘焕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刘焕成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历次减刑情况:2019年3月11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刑更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焕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41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22年4月26日经本院(2022)豫02刑更4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40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刘焕成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重要罪犯,提出对其减刑六个月(已从严三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隋愿、葛文豪,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永建、翟一涵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刘焕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焕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六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2021年下半年良好;2022年已评审;2023年已评审。2022年等级评定结果为两次合格;2023年等级评定结果为三次合格;2024年等级评定结果为一次合格。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原判认定涉案财产已全部退缴,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裁定终结财产性判项的执行。2022年4月26日至2024年8月31日消费总额为7744.4元,月均276.6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定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件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对罪犯刘焕成减刑的异议。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
本院认为,根据该犯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及其狱内管教干警、同监区犯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本次已对其报请减刑幅度从严三个月等因素,本院采纳刑罚执行机关对其提请减刑幅度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焕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40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剑
审判员 郭桥
审判员 管小强
二○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