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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5 13:04:28


                                                                        (2025)豫02刑更76号

  罪犯毕瑞喜,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专文化,犯罪前系河南省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了(2018)豫1502刑初50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毕瑞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7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没收犯罪所得122.76万元,上缴国库。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豫15刑终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8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刑罚执行期间历次减刑情况:无。

  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毕瑞喜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提出对其减刑五个月(已从严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隋愿、葛文豪,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永建、翟一涵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毕瑞喜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毕瑞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能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7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2021年下半年良好;2022年已评审;2023年已评审。等级评定结果:2022年3月2日为合格,2022年8月24日为合格,2023年2月24日为合格,2023年7月26日为合格,2024年1月25日为合格,2024年7月24日为合格。原判财产性判项总额为222.76万元,分别为罚金100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22.76万元。该犯于2018年10月12日缴纳2221953元,2024年9月2日缴纳5647元,共计缴纳222.76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次减刑间隔期内总消费7539.50元,月均消费175.34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毕瑞喜减刑的异议。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

  本院认为,根据该犯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及其狱内管教干警、同监区犯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全额履行、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本次已对其报请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等因素,本院采纳刑罚执行机关对其提请减刑幅度的建议。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毕瑞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有期徒刑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剑

                               审判员   郭桥

                               审判员   管小强

                              二○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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