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赋予两院的重要法律责任。6月27日下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2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光南列席会议,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发表意见。开封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志军主持会议。
会上,承办法官就提交讨论的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合议庭意见等进行汇报。赵光南围绕法律规定、事实认定、证据审查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检察意见。在认真听取了检察建议后,与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该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和慎重表决,形成了对案件处理的最终决议。
赵光南指出,列席法院审委会,既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也是一次法律共同体同堂学习的机会。为更好落实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赵光南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办理案件时,要提高政治站位,转变司法理念,既要强化法律监督,也要实质化解纠纷。二是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要进一步发挥会商机制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需要统一司法尺度和相互支持配合的重要问题,实现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良性互动。三是进一步提升能力素质。检察机关要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要以同堂培训、岗位练兵、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持续提升业务素能。
吴志军强调,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参与讨论案件,既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更是对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法院要更加自觉主动接受检察监督。通过接受监督能及时发现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不足、法律适用中的问题,确保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更加重视对检察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要认真高效办理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及时向检察院通报案件的办理情况。要更加强化法检两院的沟通交流。不断细化完善列席制度,持续构建全方位、常态化的共同调解机制和工作联系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市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