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1月7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对被告人孙文等六人强奸、强迫卖淫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孙文有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07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张一帆(男,16岁)等人将被害人周某和高某带到开封市某休闲按摩店内,要求二被害人卖淫遭到拒绝,随后二被害人被带至某洗浴中心,高某被强迫卖淫一次。为了达到迫使二被害人长期跟随其卖淫的目的,张一帆指使被告人孙文(男,18岁)联系他人把二被害人拉走恐吓、轮奸。被告人孙文即与王春龙(男,19岁)联系并纠集杨俊青(男,17岁)、王三、王志斌(后二人在逃)等人将二被害人带至开封市南郊一处小树林,在此处被告人王春龙又纠集苏朋龙(男,18岁)、王云龙、任占洋(后二人在逃)等人到此。被告人周春龙、苏朋龙等人对周某进行威胁、殴打、强制猥亵,王三等人对高某进行强制猥亵并轮奸。事后,被告人孙文和张军(男,21岁)在看管高某时强行对高某进行了轮奸。第二天上午,张一帆继续威胁高、周二人,二被害人趁机逃跑时被张一帆、孙文、张军、杨俊青等人追回并殴打。当日,被害人高某被强迫卖淫三次。
法院审理认为,孙文、张军等六被告人采取暴力、胁迫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控制和迫使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孙文、张一帆、杨俊青、王春龙、苏朋龙并具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情形;孙文和张军在对被害人看管期间,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轮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主犯孙文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