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需要,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我院决定开展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开封市辖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封市区、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均可申报编入二级管理人名册。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的条件
申报机构应当具有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人员与专业团队。办理过破产案件、担任过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或在破产案件中与其他管理人联合、合作执业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二)不得申报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包括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不得申报: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近3年的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近3年业务和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其他相关材料。
四、评审程序
(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次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采用闭卷考试、书面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和评定。
(三)评审委员会确定拟入册名单名册,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所涉机构从拟入册名单中剔除。
五、申报期限及地点、联系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5年2月12日至2月19日。
(二)送交材料要求
申报主体应在报名时间内提交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并在指定邮箱(kfzymyt@126.com)发送PDF电子文本。逾期视为不提交相关材料。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孙俊娜 0371-23806527 徐家亮 0371-23806270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