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2刑更794号
罪犯彭勃,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捕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正厅级)。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6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历次减刑情况:2015年10月21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刑执字第010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36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2018)豫02刑更8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9月16日经本院(2021)豫02刑更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35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彭勃在执行期间的表现,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提出对其减刑六个月(已从严三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康尧磊、马腾,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永建、检察官助理刘双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彭勃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彭勃利用担任河南省中医学院院长、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彭依之积极帮助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崔某某等人承揽工程,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给与关照,由彭依之出面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36万元。案发后,彭依之退还全部赃款。
罪犯彭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该犯系老年犯,能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6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2021年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2022年已评审,三次等级评定均为合格;2023年已评审,两次等级评定均为合格。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纳15000元,经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扣划其保险金13339.99元,余未见履行,2024年5月27日,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间隔期内总消费2228.1元,月均消费69.63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彭勃减刑的异议。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彭勃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肖献忠
审 判 员 梁江增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