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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9 10:23:51


2024)豫02刑更791号

罪犯杨永昌,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博士研究生毕业,捕前系河南省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主任,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豫0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永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246.4402万元、港币10万元、房产3套、轿车1辆,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永昌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做出(2018)豫刑终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4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杨永昌在执行期间的表现,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提出对其减刑五个月(从严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康尧磊、马腾,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永建、检察官助理刘双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永昌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永昌利用其担任焦作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价值共计465.2854万元、港币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杨永昌委托其亲属,已按照折合价值将其受贿所得全额退缴。

罪犯杨永昌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够服从干警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部分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自入狱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十一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1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2年已评审,两次等级评定分别为积极、合格;2023年已评审,两次等级评定均为积极。2024年4月25日等级评定为合格。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均已履行。2019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31日狱内消费6907.10 元,月均消费115.12 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等证件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杨永昌减刑的异议。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杨永昌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刑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永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肖献忠

审  判     梁江增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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