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9 10:20:09


2024)豫02刑更790 

罪犯王献臣,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捕前系新乡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一级调研员,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豫0728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献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300000元;已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135万元、查封的封丘县嘉祥名郡小区8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由扣押、查封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法定期限内,无抗诉、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2021年10月14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王献臣在执行期间的表现,鉴于该犯系三类职务犯,提出对其减刑四个月(已从严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康尧磊、马腾,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永建、检察官助理刘双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献臣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献臣利用担任封丘县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00.13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

罪犯王献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够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教育;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2022年已评审,两次等级评定均为合格;2023年已评审,两次等级评定均为合格。2024年4月25日等级评定为积极。罚金30万元、已扣押在案涉案赃款135万元、查封的封丘县嘉祥名郡小区8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由扣押、查封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间隔期内总消费4484.2元,月均消费144.65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献臣减刑的异议。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犯的减刑幅度适当从严。

本院认为,罪犯王献臣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献臣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肖献忠

审  判     梁江增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