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审前三见面,促使诉讼案件庭前和解。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法官首先要和原告见面,了解诉讼理由和目的,帮助分析案情和法理,消除其对立情绪;其次要和行政机关见面,帮助查找行政行为的瑕疵与缺陷,强化主动化解纠纷的意识;此外,法官还要组织诉讼双方见面,面对面的进行沟通协调,法讲在明处、理摆在当面,促使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或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使相对人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二是判前重释法,把握庭后和解有利时机。通过规范、公开的庭审程序,原被告双方围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程序等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在法院判决意见形成后,抓住判决下发前的有利时机进行再次协调,对可能败诉的一方进一步释法,明示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动让步,达到和解目的。
三是实行听证制,将协调引入非诉行政执行。建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制,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同时在听证程序中引入协调机制,力争在每个环节进行说服教育,营造和谐执行的良好氛围,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与行政机关达成执行和解。四是加强两延伸,拓展审判职能促和谐。审判服务延伸,开展送法进机关活动,帮助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消灭行政争议;判后回访延伸,以召开座谈会、发放司法建议书等形式,帮助败诉的行政机关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