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金明区法院民一庭在采取保全措施中,有协助义务的银行没有立即协助执行冻结存款,造成当事人银行存款8万元被神秘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银行罚款10万元。
2008年10月25日,金明法院受理了开封市某公路工程公司诉湖南湘潭某路桥建设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办完保全手续后,民一庭承办人邢允波、严伟即于10月27日赶往湖南湘潭。在查明被告的银行基本账户在湘潭建行岚园支行后,承办人便于上午9时许赶到建行岚园支行,向该行工作人员出示了证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要求银行工作人员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但该行工作人员以找登记本、向领导请示等种种理由拖延时间,未按要求立即协助冻结存款。经过了一个小时后才将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交回办案人员,注明“其2008年10月27日上午9时55分余额89170.83元”。后岚园支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冻结手续时却告知“刚才查询的89170.83元余额已转走8万元,只能冻结9170.83元”。致使可冻结的存款被神秘转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法发〔2000〕21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收到人民法院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岚园支行作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未按法院要求立即协助执行,拖延时间,造成可冻结的存款被转移。其行为严重的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为。
11月3日,金明法院对湖南湘潭岚园支行做出了罚款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岚园支行罚款10万元,限在2008年11月15日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