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河南省第一监狱对三类犯罪罪犯崔国欣减刑案件的裁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08 18:46:38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豫02刑更514号

罪犯崔国欣,男,1956 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任中共河南省襄城县县委书记,捕前住许昌市滨河花园5号楼1单元3楼东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9月26日作出(2013)新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国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32年1 月16日止。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11月8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罪犯崔国欣刑罚执行期间,2017 年5月15日经本院(2017)豫 02 刑更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8月6 日经本院(2019)豫02刑更647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日经本院(2021)豫02刑更7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崔国欣在执行期间的表现,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已从严二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十监区图书管理员岗位改造。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认真完成图书馆管理的各项工作。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21年10月27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10月11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9月4日共获得表扬五次。该犯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21上半年优秀、2021下半年优秀、2022年已评审。赃款赃物追缴情况,案发后该犯及其亲属已主动全部退缴。本次减刑间隔期内狱内总消费6574元,月均消费274元。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报请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等程序,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崔国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康尧磊、隋愿,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永建、检察官助理刘双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崔国欣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第一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原判认定:1.受贿罪。崔国欣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92人钱物合计689.1944万元人民币、3.5万美元、0.5万澳元、750克黄金价值人民币191250元。2.贪污罪。崔国欣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套取公款22.38万元,为自己购买的房屋装修,在得知被有关部门调查后,上缴21万元冲抵装修款。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崔国欣案发后,检察机关查明崔国欣家庭财产折合人民币1851.265083万元、1.1万元美金,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并作相关调查,崔国欣对价值701.197538万元的财产仍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原判显示:崔国欣及其亲属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涉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该犯减刑的异议。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

本院认为,根据罪犯崔国欣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及其狱内管教干警、同监区犯人出具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该犯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案涉脏款的退缴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及河南省第一监狱已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等因素,本院采纳刑罚执行机关本次对该犯提请减刑及减刑幅度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国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30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献忠

审  判  员   梁江增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屈婉清

书  记  员   韩冀一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