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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河南省第一监狱对三类犯罪罪犯马常进减刑案件的裁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08 18:45:19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豫02刑更512号

罪犯马常进,男,1956 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原任河南省新乡市市政工程处处长,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捕前住新乡市文昌小区4号楼5单元3层,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封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常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折抵后为: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赃款人民币165.6万元予以追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罪犯马常进服刑期间,2017 年11月6日经本院(2017)豫 02 刑5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2019)豫02刑更1100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4月26日经本院(2022)豫02刑更4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3日止)。

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马常进在执行期间的表现,提出对其减刑五个月(已从严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请本院审理。

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医院监区专职护理信息员岗位改造,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保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22年6月8日、2022年12月5日、2023年5月9日、2023年11月8日共受到表扬四次。该犯考核期内改造评审定格情况:2021年下半年良好;2022年已评审。财产性判项为:追缴165.6万元赃款,判决前家属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167.5万元。间隔期内总消费4365.9元,月均消费229.8元。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马常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康尧磊、隋愿,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永建、检察官助理刘双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常进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第一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原判认定:1.受贿罪:2002年起,马常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65.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2.滥用职权罪:新乡市市政工程处近年均向内部职工集资用于市政工程建设,约定有息1分2厘,马常进通过召开班子会议决定,市政工程处财务科以将利息账目分开下账的方式,未依法代扣代缴集资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共造成国家税后损失129.14848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查明:原判显示,马常进家属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167.5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该犯减刑的异议。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

本院认为,根据罪犯马常进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及其狱内管教干警、同监区犯人出具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该犯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追缴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及河南省第一监狱已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等因素,本院采纳刑罚执行机关本次对该犯提请减刑及减刑幅度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常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献忠

审  判  员   梁江增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屈婉清

书  记  员   韩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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