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豫02刑更425号
罪犯付永水,男,1952 年 4 月 15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原任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捕前住河南省省直家属楼(郑州市经纬大厦)2503室。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1)驻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永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583万元和美元11.5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财产的差额部分人民币7720479.77元和45214美元予以收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13年3月14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付永水刑罚执行期间,2016年2月1日经本院(2015)汴刑执字第13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2018)豫02刑更797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2019年8月6日经本院(2019)豫02刑更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1日经本院(2021)豫02刑更7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付永水在执行期间的表现,提出对其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十监区教员岗位改造。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认真完成各项教务工作。该犯的考核奖惩情况为:2021年11月26日、2022年6月8日、2022年11月9日、2023年5月9日、2023年11月8日共获得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21上半年良好、2021下半年良好、2022年已评审。该犯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依法追缴受贿5830000元,美元115000元;巨额财产来历不明7720479元,美元45214元履行情况为:已履行10956991.51元(驻马店市检察院票据显示)。2020年12月15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查封付永水名下郑州和义马房屋各一套,处置中,其家人提供材料证明向检察机关缴纳款项已超出生效判决所判款项,该问题已向检察院电话核实并去函,待检察院核实,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3月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付永水名下郑州金水区房产一套。该犯减刑间隔期内总消费4461元,月均消费:135元。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等程序,鉴于该犯犯罪性质,从严二个月,建议对罪犯付永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康尧磊、隋愿,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森、书记员滑振龙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本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付永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830000元人民币和115000 美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付永水的财产或者支出超过合法收入7720479.77 元和 45214 美元,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并证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判显示,付永水归案后主动交待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
罪犯付永水在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参加劳动。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行政奖励表扬五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 2021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2年5月、10月计分考核等级评定结果均为合格,2023年4月、10月计分考核等级评定结果均为合格。该犯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0日狱内消费4461元,月均135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书、罪犯减刑裁定书、老病罪犯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改造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该犯减刑的异议。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犯裁定减刑。
本院认为,根据罪犯付永水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及其狱内管教干警、同监区犯人出具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该犯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河南省第一监狱已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及检察机关建议等因素,本院采纳提请机关本次对该犯提请减刑及减刑幅度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永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献忠
审 判 员 梁江增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屈婉清
书 记 员 韩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