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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开封中院法官送锦旗表示感谢

  发布时间:2024-03-18 19:00:44



    3月18日上午,受在外务工的谢某等三人委托,案件代理人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叶海涛等送来写有“讲法释理服众 于法于情为民”的锦旗,对中院法官公正司法表达感谢。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2015年,谢某等三位兰考农民工远赴甘肃酒泉打工,被外省包工头张某欠下工资7万元。张某躲起来不见踪影,谢某三人无奈之下,按照此前约定扣押了包工头张某的履带式潜孔钻机。两年后,谢某等三人在吉林省扶余市起诉张某给付7万元工资,法院判决予以支持。但张某还是躲着不见,也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要求其给付工资的义务。2018年前后,谢某等三人自行把此前扣押的钻机卖掉,折抵了张某所欠工资。

    一晃多年,到了2022年,张某又反过来在兰考县法院起诉谢某等三人,要求返还钻机,并主张高达几十万元的赔偿,包括钻机停运损失、贬值损失、剩余价值损失等。终审法院判决认定,谢某等三人需归还张某变卖钻机的5万元。谢某等三人不服,申诉到开封中院立案二庭。承办法官叶海涛远赴吉林省扶余市法院调查走访,了解到谢某等三人起诉张某胜诉的案件已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且同型号钻机在二手市场的价格与张某所欠谢某等三位农民工资的数额基本相当。

    合议庭综合研判全案案情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谢某三位农民的工资债权虽已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但系合法债权,因张某长期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谢某等三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扣押钻机的行为,符合紧迫性的要求,该行为属于民法典所规定自助行为。谢某等三人对张某所主张的折旧、停用等损失不用赔偿。谢某等三人未将扣押的钻机及时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而是自行处理,有欠妥当,造成了标的物灭失的损失,但该损失应与谢某三人对张某享有的工资债权相抵,超出部分才应赔偿,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扣押钻机的实际价值超出其所欠的工资及利息,故本案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中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3月15日,谢某等三人收到终审判决后,心中感慨万分,损益相抵,权责两清,多年纠纷几经波折,终于有了案结事了的结果,于是便发生了上述送锦旗致谢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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