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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领导”行骗到乡村

尉氏法院审结一连环诈骗案

  发布时间:2008-11-06 09:32:57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冒充省委领导,以有能力为别人调动、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王某和李某二人的行为不但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最终也将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连环诈骗案,法院分别判处两被告七年、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王某生于1957年,是湖北省襄樊市人,五年前在郑州开一酒吧,近年生意红火、收入颇丰,五十开外的他,一身名牌西装革履,倒也风度翩翩,颇有派头。被告人李某是尉氏县城关镇人,父母在县城文化路开一小吃店,看父母做生意赚钱辛苦,李某发誓要当一个白领,可十年寒窗后李某仍名落孙山,在家待业一晃三年过去。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通过熟人认识了王某,王某自称在省委组织部门上班,能帮助李某找份工作,需要活动经费5万元,李某东凑西借凑足后交给王某,不久王某安排李某到开封市环保局做了一名临时工,李某对王某千恩万谢。

    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期间,王某自称高速公路招工能安排名额,经李某介绍结识了邢庄乡赵某、大桥乡海某、城关镇刘某、于某四人,随后以跑工作需要经费为借口,王某骗取四人现金16万元,为了取信于四人,王某还作出了“办不成事,原款退还”的承诺。在为王某介绍骗取的过程中,李某也起了贪心从中谋利,经陆某、海某的手骗取上述四被害人现金10万3千元。王某、李某在案发前归还被害人现金5万5千元,其余皆被二人用于做生意或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二被告辩称,在收受害人钱时都打了收条,并注明办不成事就还钱,但这不能掩饰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诈骗罪名成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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