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取消了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直接实施拍卖权,将该项权利交由拍卖机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鼓楼法院发现在委托强制拍卖中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问题:一是拍卖公告公示效力受限。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在刊登拍卖公告时,大多要先垫付公告费,在利益驱动下,往往选择发行量小,但价格便宜的报刊信息载体,或刊登在报纸的中缝等不显著位置上,使得拍卖物品的信息不能被公众有效得知,直接影响了拍卖物品的成交价格。二是法院制作的委托拍卖文书格式不统一。由于没有统一文书格式和要求,法院在委托拍卖时,采取的方式不同,有的是向拍卖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制作委托拍卖函,还有的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这样既有失司法行为的规范、严肃性,也容易因委托事项不明确发生歧异。三是法院不能有效掌控拍卖价款或保证金。拍卖机构擅自扣留拍卖价款,以此相要挟索要高额佣金;擅自从拍卖价款中扣划拍卖佣金或不合理费用;拍卖机构破产,卷走拍卖价款或保证金的事件屡有发生。四是评估价格与拍卖实际价格落差较大。采取摇号确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的方法可以有效防止评估价格过低,损害被执行人利益的现象,但也出现了评估机构为加大收取评估费用的比例,而故意抬高价格,使得评估价格不被市场接受,拍卖不出去的弊端,而且评估报告一经做出,即使被执行人或拍卖机构提出异议,也不可能进行重新评估。五是执行人员对拍卖过程监督不力。由于一些执行人员对拍卖程序合法性的认识不到位或案件多精力有限、责任心不够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执行人员很少出席拍卖会,放弃了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对策:一是完善有关拍卖的法律规定,明确拍卖公告刊登载体的级别、位置、格式、文字大小等要求,以保证公告的公示力,从而达到实现拍卖物品的最大价值的目的。二是建议最高法院制作司法委托拍卖文书样本,统一格式。三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会同国家财政部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联合下发文件,统一拍卖款、保证金的收取、管理规定。由人民法院设立专户由法院自行管理,以减化手续。人民法院开具的拍卖款收据应等同于发票使用,税务部门、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应允许竞买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拍卖款收据作为入帐凭证,并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从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款、保证金应由人民法院直接收取,不再由拍卖机构收取转交“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四是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邀请评估机构,派员参加拍卖会,向竞买人讲明评估的依据及理由。五是提高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应要求执行人员在所交付的物品进行拍卖时,必须亲自现场监督,拍卖机构应对拍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交委托法院备查,以防止拍卖机构故意压价,或与竞买人恶意串通侵害被执行人利益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