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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关于印发 《建立诉讼服务协作送达机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0 18:53:09



各县、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各县、区邮政分公司:

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协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立诉讼服务协作送达机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2019年12月20日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建立诉讼服务协作送达机制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依法、规范、及时地开展送达工作,加强与邮政部门的协作配合,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送达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送达中心,负责本院审判部门法律文书送达工作。送达中心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送达方式及程序,完成案件送达工作。

第二条 审判部门诉讼文书需要由送达中心人员送达的,由审判部门人员将诉讼文书及相关材料移交至送达中心。送达中心人员签收并做好登记。送达员送达完毕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将送达材料移交审判庭室,并做好登记工作。审判部门如能采取更为便利、有效的方式及时送达的,也可自行送达。

第三条 送达中心人员针对案件情况分类进行送达:

一)可以联系上、并配合领取诉讼文书的,直接送达

二)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三)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四)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五)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二、邮寄送达的规定

第四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部门)在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安排一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统一接收审判部门交邮的法院专递邮件,并做好登记;邮政工作人员每天下午五点之前到办公室统一收取法院专递邮件,并与办公室核对邮件数量及邮寄地点。

第六条 邮政工作人员在每天上班时间投递邮寄至我院的邮政快件、信件。当天到件的,必须当天递交到收件部门或人员,减少送达时长,保证邮件及时接收。

第七条 已妥投的邮件,邮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回执返回人民法院。

邮政部门按照邮件上填写的地址在五日内投递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原因。

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邮件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由邮政部门的投递人员核对后,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填写证件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部门的投递人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 需要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各审判部门自行填写、封装好法院专递邮件,并于当日下午四点半前交到办公室。

第十条 对完成邮寄送达的法院专递邮件,办公室于收到回执的当日通知各审判部门领取回执;对未完成送达的法院专递邮件,由邮政工作人员直接退回寄出的审判部门,由审判部门根据案件情况拟定后续送达方案。

第十一条 寄出的法院专递邮件在规定时间内(一般省内三日、省外五日)未返回回执的,邮政工作人员应当协助交邮的审判部门查询、打印送达情况;法院专递邮件在投递过程中有异常情况的,邮政工作人员应当协助交邮的审判部门及时与负责投递的人员沟通、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送达中应兼顾效率与效果。对法院专递邮件,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沟通、配合,使送达工作及时、有效完成。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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