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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3 18:08:09


全市各县、区人民法院、各保险公司:

现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建立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注意总结试点经验。贯彻落实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11月23日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
关于建立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险行业组织的职能作用,整合社会力量依法、高效化解与保险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是促进开封市两级人民法院与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保险行业协会”)之间的调解工作衔接,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保险纠纷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通过诉调对接方式调解的保险纠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调解的案件类型为保险纠纷和与保险有关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 案件事实清楚,材料齐全,适宜调解;

三) 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同意调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诉调对接工作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级法院)和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市中级法院相关业务庭室和市保险行业协会调委会通过制定规范性意见、业务培训指导、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宣传调研、组织考核等方式,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开展全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第五条 各基层法院立案庭负责诉前调解对接工作,相关业务庭室、人民法庭负责诉中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对接工作。

第六条 全市法院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应配备诉调对接联络员,负责材料移交、数据统计、情况通报等日常工作,各单位联络员名单统一报市中级法院金融审判庭(民二庭)及市保险行业协会调委会。

第七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调委会设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中心的调解员由保险行业协会聘任。调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调解工作,品行良好,为人正派、公正。

二)熟悉保险业务,具有保险理赔、保险服务、人民调解、

法律援助等相关经验,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 具有法律、临床医学或汽车维修等工作经验。

第八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调解员名册并提交市中级法院,调解员的聘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起诉至法院的保险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调解,或者邀请其协助调解。

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的调解员可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简易方式,协助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立即履行义务的,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可不制作调解协议,但应告知案件原告前往法院办理撤诉手续,并将相关结案材料复印件移送人民法院立卷存档。

第十条 诉前调解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二)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建议书》,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当事人确认选择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向市保险行业协会调委会出具《诉前调解联络函》,并附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诉前调解建议书》。

四)《诉前调解联络函》应当注明调解期限,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自当事人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之日起计算。对重大敏感、群体性纠纷案件,或者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等特殊情况的,调解期限可延长至60日。

五)诉前调解原则上以一次调解为限。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

六) 诉前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结束诉前调解程序,由人民法院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1.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吿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4.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当事人举证出现重大障碍且无法及时排除的;

5.当事人仅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

6.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诉前调解的。

七)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由市保险行业协会调委会将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等相关结案材料存档。

八)市保险行业协会调委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

九)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

2.提交当事人、市保险行业协会调委会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

3.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4.争议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5.其他符合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条件。


(十)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 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等 违法行为;

2.因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十一)经过司法确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定书。

(十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民事裁定书所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

(十三)通过诉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十一 诉中委托调解工作流程

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经当事人同意,办案法官可以将案件委托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调解。委托调解时,应填写调解委托函,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

二)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

三)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办案法官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应载明案件经市保险行业协会调 委会主持达成调解,以及调解员的姓名等内容

四)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应及时移送相关材料,由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理。办案法官了解调解不成的原因、当事人的调解意见等情况的,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经过诉前调解未成功的,不再进行诉中委托调解。

第十三条 协助调解工作流程

一)经办案法官与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联系,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可指派调解员协助办案法官进行调解。

二)协助调解前,办案法官应向调解员告知案件情况、争议焦点、相关证据等信息。

三)调解笔录中应注明协助调解员的基本情况、参与调解的过程等内容

四)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调解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官提供法律帮助, 或者协助进行调解。

第四章 业务交流 .

第十四条 市中级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讨存在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对于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问 题,双方应及时沟通协调,并通过会议纪要、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予以规范,统一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 市中级法院和保险行业协会定期组织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业务培训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以及组织庭审旁听、调解观摩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市中级法院金融审判庭(民二庭)、各基层法院立案庭和相关人民法庭应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台帐,客观反映保险纠纷的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等信息。

第十七条 市中级法院、市保险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保险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合法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的自然人包括投保 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交通事故强制险中受害笫三人、其他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保险事故合法索偿人可视同保险消费者。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采取试点的办法实施,待试点总结经验后在全市法院推广实施。试点法院有:金明区法院、鼓楼区法院、龙亭区法院、顺河区法院、禹王台区法院,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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