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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四类案件”的标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2 13:17:52


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四类案件”的标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审管办沟通(6159)。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日

                           关于“四类案件”的标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四类案件”的标注管理工作,强化规范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权责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四类案件”范围为(详情见附件):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违法审判行为或法官遇到干预过问情形的案件。

    第二条 “四类案件”的标注工作实行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 立案人员在立案时,发现涉及群体性纠纷及检察院抗诉、涉黑、涉恶、涉外等具有明确识别标准的重大案件,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予以标注。

    第四条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应主动对照“四类案件”的范围进行排查,发现属于“四类案件”情形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五条 院庭长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情形的,应当提醒并监督承办法官予以标注。

    第六条 纪检监察人员在接到当事人举报进行线索核查或办理案件等工作过程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情形的,应当通知承办部门负责人提醒并监督承办法官予以标注。

    第七条 信访、宣传处、办公室人员在办理信访维稳、舆情监督、联络代表委员等工作中,发现可能属于“四类案件”情形的,应当通知承办部门负责人提醒并监督承办法官予以标注。

    第八条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对“四类案件”院庭长监管系统后台的配置和维护,强化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各部门标注“四类案件”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对该项工作落后的部门予以交办督办。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规避院庭长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类案件”具体范围

附件

                                 “四类案件”具体范围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1.重大集团诉讼、重大系列案件,及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可能引发关联诉讼的案件;

    2.对相关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3.被害人众多、影响恶劣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4.涉及腾迁土地、一定范围的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可能引发群体性对抗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

    5.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习俗,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敏感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涉及政治安全、国家利益,以及邪教组织、黑恶势力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大案件;

    2.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3.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拟判决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4.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5.涉及党政机关、军队等特殊主体的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

    6.最高法院、省委、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督查督办的案件;

    7.检察机关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8.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对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

    9.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或强烈批评质疑,可能对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10.依据法律做出的裁判可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生严重冲突的案件;

    11.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确或明显存在冲突的案件;

    12.本省受理的首例新类型案件。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1.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已生效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或者拟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案件;

    2.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其他同类案件、系列案件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的案件;

    3.被省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审理、指令再审的案件。

    (四)违法审判行为或法官遇到干预过问情形的案件

    1.有关单位或个人实名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且内容具体的案件;

    2.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法官违法审判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3.法官或合议庭遇到重大违法干预的案件。

责任编辑:王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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