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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周口商会 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28 09:54:28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文件要求,市法院与市周口商会就发挥商会调解优势,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推进我市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充分认识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全市两级法院与周口商会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市周口商会调解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制度优势,完善商会职能,提升商会服务能力,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周口商会调解组织;促进和引导周口商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产权平等保护,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周口商人纠纷商会调解,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调解范围

     商会调解以周口商人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法治思维。针对涉及周口商人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及时化解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

(二)坚持调解优先。两级法院和周口商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周口商人企业民商事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立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相衔接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三)坚持对接协作。加强沟通交流,主动对接联系,相互协作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周口商人企业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遇到的问题,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四、组织实施

在党委领导下,开封全市两级法院和周口商会“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基点,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周口商会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册实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选择。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与周口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工作,设立“周口商会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加强日常沟通与联络。市法院、市周口商会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由市法院、市周口商会轮流组织,围绕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日常联络工作由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市周口商会民商事纠纷诉调中心具体负责。

(二)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全市两级法院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定期向周口商会通报情况,提出司法建议。市周口商会对民营企业可能涉诉并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及时向同级法院通报情况,共同做好应对。

(三)规范商会调解组织运行。市法院指导周口商会设“周口商会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应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可下设多个商会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应当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 专家、律师、工会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对外公布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调解程序以及调解规则。规范纠纷流程管理,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不断增强商会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五、保障措施

(一)畅通调解案件流转渠道。市两级法院应当鼓励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交调解申请,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商会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在法院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二)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依托,通过现代化远程视频进行线上调解、互联网庭审,为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开通便捷通道。

(三)强化司法保障作用。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能够即时履行的,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裁定书。对调解不成的纠纷,依法适用诉讼程序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四)强化指导培训。完善商会调解员培训机制,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调解培训、座谈研讨、观摩庭审、法律讲座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建立调解员资格认定和考核评估机制,完善调解员管理。设立调解员人才库,人才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工作实绩评定人才库成员资格。

(五)完善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调解经费作为法律服务内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将商会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拓宽商会、研究会调解经费来源,通过商会研究会会费、社会捐赠资助或设立基金等方式,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落实特邀调解 制度,通过“以案定补”等方式向参与委派委托调解的调解员发放补贴,对表现突出的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给予奖励。

(六)加强宣传引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周口商会应当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调解优势,总结推广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防范风险,理性维权。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周口商会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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