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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总工会印发《关于推进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30 23:57:12



各县、区人民法院,各县、区总工会:

   现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总工会《关于推进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总工会

2022年3月30日


关于推进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 试 行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平安开封建设暨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会议要求,建立完善共治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机制,推进我市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豫高法〔2022〕3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工会应尽的职责。开展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和人民法院各自职能作用,有利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依法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全市各基层法院、各县(区)总工会要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发挥各自优势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劳动争议高效化解。

二、 加快建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

(一)建立工作研判机制。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区)总工会要加强工作日常联系,建立微信工作群,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工作精神,通报各自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解决对接难题,提出下步工作思路和打算,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工会调解组织建设。各县(区)总工会要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地方社会治理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鼓励建立以调解员命名的工作室。各级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 安排具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劳动法律监督员、社会工作者或者工会法律服务律师等进驻工作室,担任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员,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和法律咨询工作。

(三)建立线上线下诉调对接机制。各县(区)总工会负责本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将已经建立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本级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到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各县(区)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会调解工作室,人民法院应当为入驻的工会调解组织提供办公条件。

(四)积极开展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甄别分流,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纠纷,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委派同级工会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应当退回人民法院及时立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委托同级工会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邀请工会调解组织协助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及时恢复审理,依法作出裁判。

(五)完善调解协议督促履行机制。各县(区)总工会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当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积极引导、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能够当场履行的,督促当事人当场履行;不能当场履行的,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或者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六)规范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各县(区)总工会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严格规范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委派调解期限为30日,诉中委托调解期限为15日,不得强制调解、超期调解。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转立案必须全流程网上进行,不得线下移转。



 、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各县(区)总工会要把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民生工程强力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亲自督促、亲自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倒排工期,实现2022年底前全市法院与工会调解组织全面对接,所有劳动争议纠纷全流程依托调解平台办理,力争劳动争议纠纷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多元化解机制解决。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各县(区)总工会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和推动财政部门将劳动争议调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将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县(区)总工会要将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经费纳入专项预算,为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提供调解服务的,由当地工会根据案件调解情况给予调解人员案件补贴。每年底,省总根据各省辖市(示范区)总工会的工作情况,给予不超过50%的办案经费补助。

(三)规范案件补贴标准。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每件给予1000元补贴;劳动者一方在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每件给予1500元补贴。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给予500元补贴。涉及重大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各县(区)总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提高补贴标准,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两倍。

(四)建立调解员管理考核制度。各县(区)总工会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名册管理、培训、考核激励制度、惩戒退出制度等,不断提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公信力。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工会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个案指导、庭审观摩,编印典型案例、常用法条汇编等,促进调解员提升化解劳动争议的能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各县(区)总工会要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以新闻发布会、经验介绍、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宣传多元化解制度优势,提高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接受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法治宣传,指导企业依法用工,从头上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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