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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总工会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裁诉执”多元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22:24:02


各县(区)总工会、市各产业工会,各县(区)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现将开《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裁诉执”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封市总工会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司法局

2022年9月5日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裁诉执”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 《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豫高法2022〕30号)的要求,为有效化解劳动争议引发的纠纷,建立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要求,探索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源头治理、调解优先,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诉讼、执行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 目标任务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思路,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加强我市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等多方沟通,增强四方职能衔接,推动实现各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联动调处的常态化工作格局;推动延伸县、乡三级联动;进一步推进多元化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职工队伍和谐稳定。

三、 平台建设

(一)设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中心

各级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联合成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中心,负责相关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同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各级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同时在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司法局分别设立受理点,同

步挂牌。

(二)成立开封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成立开封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工会干部、社会化工作者、劳动关系协调员、律师等组成。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开封市总工会,自行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出具调解书。

(三)建立线上线下矛盾多元化解机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智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平台进行线上咨询,也可直接到市劳动争议多元化解中心进行面对面咨询。双方愿意进行调解的可进行登记,工会将指派调解员对其进行线上线下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努力实现智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的案件流转,互联互通。

四、 案件处理程序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基层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多元化解中心申请调解。

(三)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前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认为案件适合工会先行调解的,可委托工会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案中委派、委托同级工会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成功,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及时立案或恢复审理,依法作出裁判。

(五)法院对委派、委托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的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义务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劳动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可视情况参与双方调解。

五、 工作机制

(一)建立预防协商机制

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原则,各部门立足各自职能职责,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争议源头预防,建立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指导用人单位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努力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各级工会要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会同人社部门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熟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劳动法律监督员、社会工作者、律师等进驻调解中心(工作室),担任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员,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和法律咨询工作。同时,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增强调解能力和本领。

    (三)建立调裁诉对接机制

    1各级工会要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范围,强化对劳动者的维权服务力度,主动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民法院协调法律援助案源,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对象,工会要实现“应援尽援”。

    2.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工作协商,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工会要引导职工向本级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司法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属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司法部门要引导职工接受工会法律服务。

3.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建立仲裁调解建议书和仲裁委托调解制度,引导未经调解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到调解组织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同时要落实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制度,提升调解协商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4. 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甄别分流,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纠纷,征求当事人意见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托、委派给工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为提高调解成功率,必要时法院应指派调解员,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共同调解。

(四)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各级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会商研判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建立劳动争议联系点制度

各级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要选择劳动关系较为复杂、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企业作为联系点,加强调研和指导,帮助企业化解劳动争议和矛盾纠纷。

六、 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部门要把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民生工程强力推进,主要领导亲自负责、亲自督促、亲自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单位、社会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的规定要求,各级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要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和推动财政部门将劳动争议调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工会要将“调裁诉执”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专项预算,为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提供调解服务的,由当地工会根据各案件调解情况给予调解人员案件补贴。

(三)规范案件补贴标准。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总工会印发<关于推进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高法〔2022〕30号)文件中的案件补贴 标准:“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每件给予1000元补贴;劳动者一方在3人以上(含3人)的 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每件给予1500元补贴。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给予500元补贴。涉及重大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各级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提高补贴标准,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两倍。”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进行案件调解,按照此标准进行补贴。

(四)建立调解员管理考核制度。各级工会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名册管理、培训、考核激励制度、惩戒退出制度等,不断提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公信力。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会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个案指导、庭审观察、编印典型案例、常用性法条汇编等,促进调解员提升化解劳动争议的能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要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以经验介绍、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宣传多元化解制度优势,提高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接受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法治宣传,指导企业依法用工,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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