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解纷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运用多元化调解方式,高效化解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总体框架下,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途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践行为民宗旨,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鼓励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规范,促进行业性专业性纠纷源头化解;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创新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推动在线调解平台建设,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在重点领域最大限度汇聚解纷资源。
(三)工作目标。依托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自律社会组织的指导,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多元化、规范化;依法、公正、高效化解涉中小企业矛盾纠纷,有效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商事调解,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立足工作实际,聚焦群众关切,建立化解矛盾的缓冲带,通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更好促进相关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朱诉”,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 职责分工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积极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开展合作,建立“点对点”诉调对接联系,推动中小企业类纠纷线上调解工作落地见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本地区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引导中小企业调解组织、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开展驻院调解,宣传引导当事人积极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技术系统培训。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负责协调建立、管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日常管理制度,统筹指导开封市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办公室管理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线上线下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等。开封市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办公室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具体的诉调对接工作,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网上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或线下入驻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线上线下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
三、 对接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中小企业协会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委派、委托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或自行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或上传调解协议,鼓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确有必要的,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并由人民法院在线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调解组织自主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的案件,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后需要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配合,经审核后出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立案。
四、 案件范围
涉及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案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劳动争议;
(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类纠纷;
(三)疑难复杂的买卖、承揽、委托、租赁、借款等合同纠纷;
(四)疑难复杂的社区治理类、相邻关系类、农村土地类、拆迁安置类纠纷等;
(五)可调解的其他纠纷。
五、 经费保障
(一)对于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调解成功的案件补贴按当地法院的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进行计算和发放。
(二)对于中小企业协会自主接收的调解案件,调解成功的案件补贴按照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补贴规定予以补贴。
六、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要加强联系,负责指导、管理、推动调解组织和调 解员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适时开展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促进行业调解深入开展。
(二)完善奖惩措施。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共同完善奖惩措施,对在行业调解中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开封市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办公室要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恶意串通、虚假调解等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开封市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办公室进行通报,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除名处理。
(三)大力推广宣传。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行业调解的做法成效,深入报道行业调解服务为民的感人事迹,增强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参与行业调解的荣誉感、自豪感,增加当事人对类型化纠纷“线上+线下”调解的信任感和认可度。
(四)适时总结经验。在诉调对接及类型化纠纷化解过程中,充分利用好调解资源,尤其是要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用好音视频调解,切实发挥好线上调解的优势特点,提高调解工作实效。做好经验积累和总结工作,努力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类型化纠纷调解工作经验。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