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发挥餐饮宾馆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优势,推动涉餐饮宾馆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在诉前、诉中以及执行等各环节密切配合,确保纠纷解决程序上的无缝“对接”,更好服务保障餐饮宾馆业经济健康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化营商环境,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开封市餐饮宾馆业商会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制定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开封市餐饮宾馆业商会根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细则,成立市级调解组织和下属县(区)级调解组织,开封市两级法院将各调解组织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接受法院委派、委托或邀请协助调解。
第二条 开封市餐饮宾馆业商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解,遵循合法、便民、自愿、效率、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开封市餐饮宾馆业商会应当推荐各调解组织中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员。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向当选的调解员颁发《调解员工作证》,编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 开封市餐饮宾馆业商会会员产生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可由开封市两级法院委派对应的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第五条 开封市餐饮宾馆业商会调解组织接受调解后,应安排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因参加调解活动而支出的误工、交通等费用,由法院参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指导行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管理调解案件流程,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业绩评估。
第七条 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员职业操守准则和相关调解规则,服从安排,接受指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热情为当事人服务,做好沟通协作工作。
第八条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专题讲座,组织人员观摩案件调解、接受个案指导,提高商会各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调解技巧。
第九条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餐饮宾馆业商会定期组织餐饮宾馆业“诉调对接”工作座谈会,邀请法院工作人员、特邀调解员、行业代表、消费者代表等参与,充分吸收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解纷渠道,为餐饮宾馆业经济发展提供更及时、更专业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第十条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餐饮宾馆业商会应建立日常信息书面通报制度,并各自确定一名联系人。书面信息通报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通报内容包括各调解组织接收调解案件数量、调解成功案件数量、纠纷诉前化解成功率等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优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报表彰制度,每年度举行表彰会议,综合判定年度优秀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进行书面表彰。
第十二条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开封市餐饮宾馆业商会要大力宣传行业协会参与法院调解的作用和优势,让更多当事人优先选择行业协会调解,快速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餐饮宾馆业商会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