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公开 -> 规章制度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印发《关于推进医疗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8 16:26:36


各县()人民法院、各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关于推进医疗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2年1128




关于推进医疗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为健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纠纷化解渠道,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切实加强医疗纠纷诉讼与人民调解诉调对接有效衔接,促进医疗纠纷的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市医调委”)共同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二条 市卫健委、市医调委推动在全市基层卫健委、医调委设立医疗纠纷化解领导小组、医疗纠纷调解室,负责指导基层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协调组织形式,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规范工作制度等,不断提升医疗行业法律服务能力,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法律维权服务和纠纷调解力度。

第三条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医疗纠纷诉调对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纠纷案件诉前调解和向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委派案件,对医疗纠纷调解组织调解案件进行司法确认,开展日常衔接管理,调解员培训、组织召开联席会等工作。

第四条 市卫健委、市医调委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律师、退休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



第五条 各级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和市卫健委、市医调委调解 组织接受医、患方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不受行政区域和级别限制。

第六条 市卫健委、市医调委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医院、患者发生纠纷时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到就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营造诚信友善、理性平和、文明和谐的医患关系。

第七条 市、县()人民法院应当将市卫健委、市医调委 调解组织、本级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及其组织内的调解人员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积极开展线上委托调解工作。

第八条 各级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和市卫健委、市医调委调解组织受理的纠纷,调解期限为30日。

第九条 调解员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开展调解工作,促使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调解协议生效后,能够即时履行的,调解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应当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应当向委派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自愿原则的,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



第十三条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交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四条 市卫健委、市医调委应当积极争取将调解经费作为法律服务内容列入财政预算。接受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可以按照以案定补的方式向调解员发放补贴。涉及重大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法院应当与本级卫健委、医调委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判通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市卫健委、市医调委和县区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工作中遇有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咨询人民法院或商请人民法院指导。

第十六条 市卫健委、市医调委应当将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实行对下考核。各县()卫健委、医调委应当每年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卫健委、市医调委报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卫健委、市医调委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紫睿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