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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全市法院跨域立案 协作响应机制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13:55:55


各县、区人民法院: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跨域立案协作响应机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级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市法院跨域立案协作响应机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两个一站式”建设,推进全市法院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跨域办理立案事务,切实解决异地诉讼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协作法院在办理省内跨域和跨省间的跨域立案业务工作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依托、通过河南移动微法院或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实现全国范围内数据网上流转,实时响应,即时办理。

第二条 各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跨域立案区域,制作醒目标识,配备相关设备,公布操作流程;指派专人负责跨域立案工作,协助当事人和律师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审核跨域立案案件。

各人民法庭要全部开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设立自助立案服务区域或窗口,配备相应设备,印制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交费操作手册,引导或协助当事人办理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交费等诉讼事务。

第三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 委托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 提供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 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 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第四条 人民群众到就近法院办理跨域立案的,协作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做好多元化解引导、诉讼风险告知、身份信息核对、送达地址确认等工作。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指导并协助其办理立案事务,同时将纸质材料即时邮寄给案件管辖法院。

协作法院不得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拒收材料、拒绝审查;对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得强制或故意引导当事人向其他法院提交网上立案材料。

第五条 协作法院应当首先与管辖法院审核员联系,再录入和提交跨立案材料。管辖法院应当在15分钟内响应并审核。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并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将受理通知书和交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正,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立 案,并说明理由。当事人不能接收电子送达的,由协作法院将管辖法院发送的相关法律文书下载打印后当场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到就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跨域办理网上查询、查阅档案、提交材料等诉讼事务。

第七条 在办理跨域立案过程中,各法院应积极沟通、交流, 遇到问题应当及时通过上级法院立案庭和信息处反映,并向当事人和律师充分释明,争取理解,减少误解。

第八条 各法院应加强对跨域立案的宣传、引导;积极与当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对接,加强对律师办理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诉讼事务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定期沟通反馈机制。

第九条各法院应当加强跨域立案工作与分调裁审工作的衔接,将符合诉前调解的案件导入人民调解平台委派调解,确保分调裁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中级法院对各县、区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业务培训,并定期通报。对有群众反映协作法院不予接收、不予审查、不予协助或管辖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拖延立案、不及时告知的,逐案调查核实。反映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冠英   开封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副组长:王全胜   开封中院行政装备处处长

       李莎莎   开封中院立案一庭庭长

  成  员:张 军   开封中院行政装备处副处长

       丁 彪   开封中院行政装备处信息中心主任

  樊利双   开封中院立案一庭员额法官

       苏 芳    开封中院立案一庭员额法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立案一庭。

   办公室主任:李莎莎(兼)

   办公室成员:丁 彪 樊利双 苏 芳

 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与跨域立案相关的事务及上级法院交办的日常工作。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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