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法院,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司法局《关于完善特邀调 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选任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选任的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加强特邀调解组织和 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 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 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概念)特邀调解组织是指经选任,在诉前、诉中 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 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特邀调解员是指经选任,在诉前、诉中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 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 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
第二条(特邀调解组织入选条件)特邀调解组织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
(二) 拥有3名以上符合特邀调解员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调
解员;
(三) 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充分的保障条件;
(四) 具备规范的调解工作规则;
(五)具备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健全的投诉惩戒程序和职 业培训机制。
第三条(特邀调解员入选条件)特邀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二) 具有完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心调解;
(四) 从事法律或调解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具备特定的专 业知识、社会经验,在辖区或行业范围内具有较高威望;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 业处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条(选任程序)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选任采用 申请入册和人民法院邀请入册两种方式。
采用申请入册方式的,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向其登 记地或住所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司法行政部 门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复审;人 民法院邀请入册的,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资质 审查。
经审查,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名册,并颁发 特邀调解组织证书和特邀调解员证书。
特邀调解组织应当推荐本组织中适合从事特邀调解工作且 符合特邀调解员入选条件的调解员加入名册,并在名册中列明; 在名册中列明的调解员,视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第五条(工作职责)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应当履行 如下职责:
(一) 接受法院委派或委托依法独立调解案件;
(二) 接受法院邀请与审判人员共同参与调解案件;
(三) 通过电话联系、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为法院案件审理 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四) 接受法院激请参与判后释疑工作;
(五) 其它有利于发挥专业特长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
第六条(工作纪律)特邀调解的工作纪律:
(一) 坚持自愿、合法、平等、高效的调解原则;
(二) 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三) 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四) 不得泄露在调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审判 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 不得诱导当事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六) 不得干预法官正常行使审判权。
第七条(聘任制度)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实行选任 制,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特邀调解组织不续聘的情形)特邀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再续聘或者不再将其纳入名册,并收回所 颁发的证书:
(一) 调解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调解组织调 解员,从而导致该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人数不足3人的;
(二) 特邀调解组织强迫当事人调解或者协助当事人获取非 法利益的;
(三) 特邀调解组织主动提出不再纳入名册的;
(四) 其他不宜继续作为特邀调解组织的情形。
第九条(特邀调解员不续聘的情形)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 形的,人民法院不再续聘或者不再将其纳入名册,并收回所颁发 的证书:
(一) 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 强迫当事人调解或者帮助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的;
(三) 因工作、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特邀调解员;
(四) 特邀调解员主动提出不再纳入名册的:
(五) 受到刑事处罚的、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未被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 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第十条(名册管理)针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不同特点, 分别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分别管理、统筹 使用。全市两级法院名册统建共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建 立和管理全市共享的特邀调解名册,推动两级法院之间共享名册 信息,共同使用、共同维护,名册信息及时更新,管理举措及时 跟进,提高非诉解纷资源配置效率。
附件:申请入册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
申请入册提交材料清单
一、 调解组织申请入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入册审批表;
(二) 依法成立文件;
(三) 调解组织章程和工作规则;
(四) 调解员名册;
(五) 近三年开展调解工作情况;
(六)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调解员申请入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入册审批表;
(二) 所在调解组织成立文件;
(三) 调解组织出具的工作证明;
(四)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近三年参与调解工作情况;
(六) 无违法犯罪记录。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