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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三十四

某保洁公司诉某农业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21 09:51:37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彭某财与案外人刘某宏、汪某强、刘某某、刘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五方共出资625万元共同创建某洗涤中心,约定以某农业公司名义由某洗涤中心出资铺接建设蒸汽管道以及一切附属设施。2019年5月1日,由于个体工商户的洗涤中心注册不成功,刘某宏等人拟注册成立某保洁公司,并注册成立某洗涤中心,具体企业管理经营仍以《合作协议书》为执行标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余某松等人,应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财的请求,前来从事案涉蒸汽管道的铺设施工。蒸汽管道铺设完工后,2019年6月30日,某农业公司(甲方)与某能井冈山电厂(乙方)签订《企业供用蒸汽合同》约定:“乙方围墙外的管道设备所有权归属于甲方。装在甲方供热计量房内的涡街流量计、流量计前电动门所有权归属于乙方,由甲方负责安装。甲方负责校验费用;甲方充值按月度用汽量1.5倍预存汽费。……”但实际用汽单位为某保洁公司,某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兴于2019年5月9日、7月4日、8月29日和10月24日,先后向某能井冈山电厂分别预存用汽费5万元,合计20万元。2019年12月许,因某保洁公司、某农业公司发生纠纷,某能井冈山电厂停止供汽。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认为:虽然案涉支线蒸汽管道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施工人员系彭某财邀请,以及《企业供用蒸汽合同》系某农业公司与案外人某能井冈山电厂签订,但是彭某财系代表某保洁公司筹建期间的相关投资人与施工人员洽谈,并代表该公司签订《企业供用蒸汽合同》,且相关设备设施系由该公司注册成立前的相关投资人出资建设和管理,蒸汽使用费亦由该公司自行交纳。以上内容足以证实某保洁公司系案涉支线蒸汽管道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权利承继人和所有人。故中院改判案涉蒸汽管道以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归某保洁公司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公司股东内部纠纷引发公司生存危机的典型案例。二审法院依法确认某保洁公司股东彭某财系代表某保洁公司签订供汽合同,某保洁公司系案涉支线蒸汽管道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权利继承人和所有人,改判案涉蒸汽管道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归某保洁公司所有,促成某保洁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以股东彭某财协商退股的方式得以解决。既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成功帮助某保洁公司打破了2019年因纠纷停止供汽而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僵局,实现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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