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温泉山庄有限公司诉某温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4日,某温泉水有限责任公(以下简称温泉水公司)登记设立,取得营业执照。股东江西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西某国际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出资270万,占股比例90%,股东某温泉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泉公司)出资30万,占股比例为10%。因原告要求查询温泉水公司财务报表遭拒等原因,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法院判决:某温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公司自2011年至2020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备于公司住所地,供原告某温泉山庄有限公司查阅、复制。宣判后,某温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账簿、文件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相关资料,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基础性权利。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查明事实、明析法规,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予以合理界定,依法确认了中小股东查阅、复制财务报表的股东知情权,确立了充分保障股东权利以激励股东投资、保证公司运营的法律价值目标,避免大股东暗箱操作、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