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常某强是唐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林占有该公司30%股权,2021年11月16日,郭某林与常某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30%股权以30万元价格一次性支付立即生效的方式转出,但常某强仅支付10万元股权转让款,下余20万元由常某强向郭某林出具借条,后多次催要,2022年7月29日,常某强又支付郭某林股权转让款3万元,剩余转让款常某强一直未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强拖欠郭某林股权转让款有协议书、借条为证,该事实客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郭某林请求常合强支付下欠的股权转让款1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常某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某林股权转让款17万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存在购买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义务,导致股权转让不完全,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受转让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法院在审理中,严格审查了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为了维护公司和转让人利益,此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判令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