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服装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李某持股70%,王某持股30%,李某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28日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李某提出的选举其女儿李某某为公司新任执行董事的议案。会议期间王某到场,二次推门要求进入但均被拒绝。王某遂以表决程序违法为由诉请法院要求撤销此次股东会决议。
法院认为,服装公司在明知王某已到达会场的情况下,采取关闭会议室门并上锁的方式,使其无法自由进入会场参加会议进程,剥夺了王某的发言权和表决权,造成程序违法,故判决支持王某撤销本次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股东会是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该类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着股东表决权的保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公司决议瑕疵纠纷的处理规定,其立法目的即在为防范大股东借助股东会损害小股东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本案中,服装公司股东会由大股东李某召集并主持,小股东王某想要参会却被拒绝进入会场,导致其无法对大股东李某所提议案发表意见,其表决权被剥夺,故法院依法撤销该股东会决议,充分维护了小股东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