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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高速占地不复耕 八农民依法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08-11-04 16:24:18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为修建高速公路临时租用农用耕地,建成后委托他人复耕却达不到复垦标准,无法耕种。近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王留先等八名农民诉筑路公司、位庄村委及王金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山东路桥集团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400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3日,因建设尉许高速公路临时征用土地,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尉氏县南曹乡位庄村委签订了临时征地协议书,约定征地面积为36亩,后扩大为42.6亩(含原告24亩土地),征用期限为两年,截止期限为2007年12月30日,征地费用为每年每亩1000元;2005年11月15日,路桥公司与位庄村委签订土地复耕协议,约定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000元,2005年11月15日,位庄村委与王金营签订委托复耕协议书,将路桥公司的复耕项目全部委托王金营。从复耕开始至起诉时该复耕项目未报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八原告对大部分土地未进行耕种,造成损失至今。2007年7月11日,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对路桥公司征用土地中八原告的承包地24亩进行验收,结论为复耕不合格。

    法院认为,临时征用农村耕地,应合理使用,及时复耕,复耕不符合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路桥公司临时征用位庄村组土地,征用后虽委托位庄村委进行复耕,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致八原告的承包收益遭受一定的损失,路桥公司作为法定的复耕义务人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虽然路桥公司与位庄村委,村委又与王金营签订了复垦协议,但都独立于本案原告诉求的与被告路桥公司等的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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